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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荟萃 | 刑事合规与民事诉讼法修正研讨 | 天津诉讼法2021年年会

法学学术前沿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感谢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师郭恒博士为司法兰亭会六周年题篆)

首发于公众号“法学学术前沿”。

本次年会的发言观点涉及到:刑事合规、数据合规、民诉法修正、证据法与电子证据法、大规模通讯拦截规制、认罪认罚从宽、监察法、禁止律师炒作规则解释、虚假诉讼治理中的律师代理、行政处罚程序及裁量……


观点荟萃|刑事合规与刑事诉讼法修正研讨会暨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1年会

2021年12月19日,“刑事合规与民事诉讼法修正研讨会暨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1年年会”在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本次年会由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主办,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承办。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商业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的80余名法律人线下参加了此次会议。同时,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的获奖者通过腾讯会议围绕自己的获奖论文参与了发言。


开幕式由分会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书记阮大强主持。阮会长首先对与会法律人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对各位领导、师生和法律人的莅临表示感谢。


天津市法学会党组成员、研究部主任赵惠敏首先发表致辞,对获奖人员表示祝贺,提出诉讼法学分会要坚持党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法治力量,为天津法学建设培养高水平诉讼法学人才,更要持续深入研究、勇于探索新知识新方法。


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文革在致辞中介绍了本次年会的主要议题,鼓励大家针对诉讼法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同时预祝本次会议顺利举行。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娜通过腾讯会议表达了本刑事专业所对学术研究的热情支持,概要介绍了律所2021年的工作情况,并表示未来会继续履行社会责任、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接着,赵惠敏主任和杨文革会长分别宣布了本次年会征文的获奖名单,给到现场的特等奖、一等奖获奖者颁发了证书并合影。年会在热烈的氛围中拉开帷幕。


第一单元主题是“刑事合规与数据合规”,由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向东主持。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杨蕊发言的题目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应用”,她首先在对企业合规的概念、对象、检察院职能边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在企业合规中应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若干问题,接着从前端、中端、终端等不同环节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在企业合规工作中的具体流程,并指出如何兼顾效率与公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未来有机融合中面临的重大课题,需要认罪探讨和分析。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合规部主任丁宇魁博士的发言题目为“刑事合规的争议问题探讨”, 他指出:第一、刑事合规适用的范围可以扩大到较为重大的案件;第二、刑事合规应发挥该有的激励机制;第三,关于刑事合规和认罪认罚的适用,应当优先适用合规不起诉;第四、刑事合规的现实困境是现阶段较难形成规模化案件量,并就此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见地之言。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张烜墚的发言题目为“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他提出要提高站位看待刑事合规,最高检把企业合规改革放到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这一制度在未来会像认罪认罚制度一样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最高检答记者问可以看出,第二批试点以来各地已经办理大量合规不起诉案例,出现跨区域合规监管案例,非试点地区也进行了各种合规探索。针对如何让合规不起诉落地的问题,他指出,天津作为非试点地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以典型案例为参考启动这一制度,帮助对社会有贡献、有价值的企业剪掉长歪的树杈,助力其健康、良性发展。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赛博威锋司法鉴定中心顾问朱桐辉的发言题目为“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对数据合规的推动意义及评析”。首先,他指出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对于数据合规具有开创性的推动作用,是第一个在行业规则中明确何为“重要数据”的。其次,这一规定其实对是“汽车业”全链条主体的监管和合规要求,还包括了汽车的修理者、出行公司。再次,该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紧密连接,题目上是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内容上还有大量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甚至对汽车外的行人、车辆的信息也纳入了保护范围。最后,他结合之后的新标准、新要求和新动向提出了深刻的反思,认为如果不断侧重于重拳出击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动辄罚款和以惩罚为主,将对数据流动、数据共享和数字经济带来更多消极影响。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记对本单位各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直言不讳的点评,深化了本次年会的学术探讨氛围。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勤教授进行了主持,并发表了精彩的承上启下的点评。


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分会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小冬发言的题目为“诉讼法性质及价值的再确认”,她借此次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了几个问题:首先,针对诉讼实体一体化的倾向,她指出程序有其自有的独立价值;其次,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突出了繁简分流,但诉讼法的本质是权利保障,过于强调效率会影响权利的保障;最后,她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停下效率的脚步,停下来好好思考下诉讼法的价值究竟是什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娄超博士发言的题目为“繁简分流中如何实现简繁科学适用和对接”。她也鲜明地表达了对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简化的忧虑以及独任制扩大可能引致司法擅断的担忧。对此,她还提出了三个建议:第一、规范审判人员的自由心证过程以防止司法擅断;第二、对司法擅断要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第三、要更加着力“类案类判”“同案同判”机制建设。


获奖教师、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朱冬玲发言的题目为“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她结合自身经历,对发回重审的原因、当事人对发回重审的选择权、上级发回重审机制的健全提出了建议,例如:完善诉讼文书、限制重审次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错误的追责,等等。另外,她提出法院要慎用发回重审制度,发回重审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要结合具体实践细加考量。


获奖研究生、天津师范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生谢天红的发言题目为“论我国民事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兼谈《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合理性”。她分析了审判组织形式适用的考虑因素,探讨了修改草案扩大合议制适用的合理性,最后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提出了完善建议。


获奖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生骆嘉仕通过腾讯会议发表了题为“论他案自认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扩张——以诚实信用原则对辩论原则的约束为视角”的观点。他认为,从立法现状看,他案自认的效力扩张空间具有较好的前景;他还对他案自认效力扩张的困境及原因进行了探讨,最后,他鲜明地提出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对他案自认的效力进行修正。


本单元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云吉评议,他从如何真正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这一基础问题,从哲学、政治学、司法制度学的层面,对民事诉讼法修正及当前的司法改革进行了精彩而掷地有声的点评,其宝贵意见值得重视。


第三单元主题为“证据法与电子证据法”,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通博士主持。他很好地把握了各位发言人的时间,并在最后发表了自己对证据法研究方法的深刻见解。


获奖法官、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周杨以“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研究——以天津法院100份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为题,从研究样本和司法实践层面分析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首先,他从审判程序、案由分布、所涉法院层级、表现形式、认证情况等方面对电子证据的运用现状进行梳理;接着,总结出了现阶段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证据真实性认定存在困境、通信软件使用主体认定困难、权威鉴定机构缺乏等问题了;最后,他提出了要围绕真实性审查判断电子证据,借助区块链第三方平台进行辅助取证,完善电子证据鉴定体制,要结合电子证据特征进行举证的等真知灼见。


获奖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2021级诉讼法学博士生侯芳郁的发言题目为“区块链技术下电子证据的推定真实问题分析——以技术核验为视角”。她从区块链技术难篡改的属性出发,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证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她指出,区块链凭借哈希算法、默克尔树、链式存储、电子签名等技术能保障证据存入后的不易篡改,能实现电子证据的“技术自证”。但她更指出:区块链存证技术首先应当在证据入链前进行完备性审查,以过滤出真实性存疑的证据;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以平台审查、技术核验的方式验证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而技术核验主要包括哈希校验值检验、数字签名审查、平台及程序审查、当庭取证演示等;而不可忽略的是,以上述方式检验的证据可能会有极高的采信率,但更需要关注诸如平台和程序可信度参差不齐、审判程序中的验证阶段不明等问题,不能对这些核验方式和结果盲从。


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刘禹隆律师以“单方跨境电子取证的主权迷思与制度构建”为题进行了精彩的学术反思。刘禹隆律师指出,取证难是跨境网络犯罪打击中出现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率畸高现象的重要原因,而单方跨境电子取证是破解僵局的重要方式;而我国学者对国家主权原则存在僵化坚守的状况,这既不利于向外扩张例外的适用,也不利于掌握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与话语解释权,更不符合国际法中诸如“不愿或不能规则”、“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新实践。因此,他指出,今后的研究重点应当转向“如何在遵循国际法规范的前提下,依据我国的价值观与实际需求为跨境电子取证提供正当化事由,并排斥不正当的外国跨境电子取证。”最后,他提出了内外兼修的制度构建策略:对内,完善以三大法为基础的数据权利保障体系,在刑事诉讼法框架内建立以正当化事由为重点的数据调取、数据使用规制;对外,构建数据跨境后的权利保障续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宜兴埠法庭法官助理石心屿以“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再完善”为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她指出,我国引入举证时限制度的初衷意在提高诉讼效率、防止举证迟延、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该制度所具有的程序正义、程序效率、程序安定更与我国民事审判现实需要相契合。现阶段,我国逐步演化出以“罚款模式为主,证据失权为辅”的举证时限模式,但从司法实务反馈来看,该模式是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背离。现阶段,证据失权被过度限缩,举证时限配套制度缺失,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不足、程序保障不足。因此,需要建议证据失权制度,从主观和诉讼迟延等方面考虑证据的可采性,建立答辩时权制度,对失权答辩人进行程序惩戒,重视审前准备程序的功用发挥,重视法官释明作用的发挥。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磊以“法庭审理中证据认证的原则”为题,对认罪认罚中的证据质证进行深刻探讨。他指出,我国自2016年开始推行该制度以来,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是否有权在庭上质证出现了些许疑问,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片面理解可能导致辩方质证流于形式,而庭前程序对公诉方证据的单方采纳容易导致先入为主的偏见,从而影响法官的客观判断。他强调质证是司法审判的必要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采信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应当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权的有效行使。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鹏飞对上述发言做出精彩评议。他指出,周杨法官全面梳理了审判实践中电子证据面临的问题,建议后续还可以进一步提炼问题、深入研究。新的在线诉讼规则不仅关注电子证据的认定和取证问题,还关注证据电子化的真实性、同一性认定问题,他指出,侯芳郁博士的论文关注到了当技术嵌入程序时需要对技术进行控制的问题,技术自证的前提是真实可靠,但对技术的可靠性依赖可能转化成对存证平台的依赖,并引发个人信息泄露、法官专业性降低的问题。他认为,石心屿法官的文章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也反映了很多法官的共同意见,举证时限制度的流变有很强的实践基础,过度强调举证失权可能给法官带来更大的职业风险,同时举证时的恶意突袭也面临认定难题,这些都值得继续研究。他指出,张磊律师关注的问题可以理解为审判中心应当放在何处的问题,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基于现实考虑的便宜主义程序措施应当依然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向理性回归。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其他诉讼法前言问题”,该单元主持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晶副教授指出本单元所列的“其他”问题,作为“兜底条款”更能是更重要的问题和议题。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名誉会长、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正群做了题为 “《全国律协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及解说中权利义务规则的评析”的发言。赵老师从行政法的视角对律协《禁止炒作规则》及其《解释》进行了分析,认为《解释》过于强调律师的禁止义务,而刻意忽略了《规则》第二条关于律师权利保障的内容,第三条中与律师执业权利相关的内容也未能提及。他更是指出,这样的片面解释法律和有关规范的情况不仅存在于律协的上述规定,在我国首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也出现过相同的情况:片面强调法院、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独立审判权、监督权,而对立法目的、立法原则、非公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视而不见。因此,他提出,律协在发布文件规定时“不应当仅关注义务,还应当重视对律师权利的保障,要回归常识,回归历史”,学术研究和实践指导要客观、全面、理性、科学。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吴常青教授就“欧洲人权法院为大规模拦截通信确立的新标准及评析”进行了解读,分享了最新研究成果。他指出,随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数据传输遵循最优路径,而世界各国均可以通过光缆拦截各国通讯,这是大规模拦截通信的技术前提。欧洲人权法院今年5月做出判决,认为在2006年Weber and Saravia v. Germany案中确立的“Weber标准”适用于大规模通信拦截的同时,但需要调整。其原因在于,技术发展导致大规模通信拦截在内容与数据方面与旧有判例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大规模通信拦截与有目标的个案通信拦截存在着区别,但也需要提高规制力度,而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主要集中在监督与审查方面:需要遵守端对端保障;拦截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获得事前的、独立的外部授权;拦截的实施应接受监督和独立的事后审查。


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陈文海就“监检衔接视角下监察机关调查权透视”分享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监察制度对贯彻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强化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而监察调查权在公职人员犯罪治理中具有普遍性与权威性,主要体现在:监察调查常态化,检察侦查特殊化;监察调查权与侦查权相分离;强调各机关部门对监察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作用。通过他的研究发现,监察法通过赋予监察机关留置权、限制被调查对象辩护权、补充证据以监察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等规定和措施,实现了监察机关在事实调查和证据中的主导性和优先性;监察法还强调监察机关处置结果对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先导示范作用;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均被严格控制;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刑事诉诉法关于对公职人员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政治机关的权威,但同时,监察调查的法治化也需受到同样的重视。


获奖教师、河北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雪平以“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效力——规范与理论视角的二维考察”为题,就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约束性以及检法关系展开讨论。李雪平老师认为,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被赋予公法契约的性质,引发控辩合意对法院约束力的讨论。《刑事诉讼法》201条虽然规定法院在大多数案件中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但是依然为法院在个案不公正的情况下独立行使裁判权留下空间。她进一步指出,量刑建议的效力问题应当立足于检察院求刑权与法院量刑裁判权之关系、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现实性考量这两方面进行理解。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这就要保障裁判者对案件的终局决定权;基于控辩合意产生的量刑建议依然不改变其求刑权的属性;剥夺法院的量刑决定权易导致冤假错案。最后,她在制度配套设计方面提出建议:考虑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幅度刑量刑建议为原则,确定刑量刑建议为辅的量刑模式。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李红霞做了“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问题与难点”的发言,就被告人反悔的处理、从宽如何理解、从轻幅度阈值、资源节约比例等问题发表意见。她认为:首先,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后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以抗诉予以回应,实践中出现的被告人最后一天行使上诉权致使检察机关抗诉出现程序困难的问题需要解决;其次,在从宽问题上,应当以法定刑为下限进行理解,只能从轻不能减轻;再次,在从宽的幅度上,受限制的从轻幅度在容纳退赔、刑事和解、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前提下,难以为认罪认罚从宽留下更多空间;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在资源节约方面也不尽如人意,轻罪案件认罪认罚中,检察机关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付出的时间、精力、程序成本并不显著高于被告人量刑宽缓的收益。针对上述问题,她建议简化认罪认罚后缓刑的适用程序、允许在法定刑幅度下进行量刑、考虑延长检察机关的抗诉期。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孙宏刚律师就“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发言。首先,他指出,量刑协商的基础应当是控辩双方对于量刑规则原则的一致理解,律师、检察官、法官在量刑幅度和要件把握上保持一致。其次,他建议探索和试行证据开示制度,允许犯罪嫌疑人在知晓罪名、情节,增强量刑可预见性的前提下进行量刑协商,同时,量刑协商的方式应当多样化,协商内容应当实质化,量刑情节应当精确化。最后,他提出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允许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行使阅卷权,并予以充分保障。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讲师刘国平围绕“虚假诉讼犯罪惩治背景下民事代理的挑战和机遇”发言。他指出,以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为节点,虚假诉讼犯罪的治理由碎片化走向制度化,虚假诉讼罪相关判决日益增长,未来几年国家也会保持对虚假诉讼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作为执业律师,在代理起诉方时应注意规避虚假诉讼案件的代理风险,规范与当事人的案情交流,对所谓“诉讼策略”要保持警惕,律所要就防范虚假诉讼代理进行合规管理。律师在代理被诉方时可将虚假诉讼刑事控告作为代理策略,有意识地识别虚假诉讼,主动协助法官认定虚假诉讼,多渠道进行刑事控告,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杨鹏就“治安案件查处裁量问题研究——以殴打他人案件为切入点”对治安案件中的裁量权行使涉及的疑难学术问题进行了分析。他以一个殴打他人致人骨折案件为例,指出该案的定性裁量就存在“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扰乱秩序”三种处理意见。因此,这种裁量现象值得关注,因此,对这类治安案件处理时,不应仅局限于罪状与罪名的匹配性,还可以考虑以想象竞合的思路进行解决;同时,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还可以借鉴类推、免责事由等观念进行处置。


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田霖对以上发言进行了点评。田霖律师表示,赵正群教授的发言紧跟时事前沿又兼具理论深度。吴常青教授对欧洲人权法院进行的研究十分新颖。陈文海主任关于监察法的发言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的法治化具有积极意义。接着,围绕三位发言人都关注的认罪认罚从宽问题,他特别指出,过于强调高认罪认罚率可能催生顶包替罪等错案、假案,偏重于效率的制度设计依然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内运行;在认罪认罚案件抗诉问题上,检察机关应当有自己的格局,同时考虑到部分被告人存在为留所服刑而进行的策略性上诉,所以应当在抗诉问题上慎之又慎。最后,他还就虚假诉讼罪治理和治安案件裁量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精到的补充见解。


19时10分,大会圆满完成各单元议程,进入闭幕环节。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段威用简短、准确、生动的现场主持词进行了闭幕式主持。

赵正群名誉会长和郭小冬教授在此环节进行了会议总结,两位教授高度评价本次会议的精心筹备与精彩发言,也对承办单位、与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和各位研究生表示了衷心感谢。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分会2021年年会暨刑事合规与民事诉讼法修正研讨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闭幕。


(撰写人: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刘禹隆律师;南开法学院研究生古楠楠;朱桐辉)

以下点击可读:

研究生系列三等奖获奖名单暨获奖名单完整版 | 天津诉讼法2021年年会:刑事合规与民事诉讼法修正研讨

12月19日 | 正式议程暨获奖名单 | 刑事合规与民事诉讼法修正研讨——天津诉讼法2021年年会

多图学术报道 | 智慧司法与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完善—天津诉讼法年会

速记修订 | 诉讼法学分会年会在南开大学成功举办 | 美国法庭科学专家团讲座预告

“中新生态城大调解模式研究”第四、五次研讨

有奖征文和年会通知 |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1年年会预通知——刑事合规与民诉法修正案研讨会

获奖论文 | 全媒首发 | 陈文海:监检衔接视角下的监察机关调查权透视

认罪认罚从宽系列 | 毛立新:认罪认罚案件的无罪辩护问题

高文龙:对《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五点评析

全媒首发 | 武广轶:对最新“检察院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四点思考与探讨

小包公“企业合规大师”新增八大智慧功能 | “小包公”产品矩阵新成员


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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